璧山府发〔2018〕42号
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
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
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控制,有效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《环保部关于发布〈高污染燃料目录〉的通知》(国环规大气〔2017〕2号)要求,特划定全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。
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燃区划定范围
璧城街道:城中社区、东关社区、塘湾社区、北门社区、大旺社区、芋荷社区、双龙社区、黄葛社区、新堰村等辖区内城市建成区域(面积约12.7平方公里)。
璧泉街道:南关社区、养鱼社区、观音社区、一天门社区、文风社区、新胜社区、牛角湾社区、华龙社区、虎峰社区、双狮社区、鹰嘴社区、团堡社区、大岚社区等辖区内城市建成区域(面积约15.73平方公里)。
青杠街道:大兴社区、大字社区、双路社区、青山社区、塘坊社区、清明社区、石河社区、中兴村等辖区内城市建成区域(面积约5.1平方公里)。
来凤街道:东街社区、西街社区、花园社区等辖区全部,来凤村辖区内城市建成区域(面积约3.0平方公里)。
大路街道:红石社区辖区内城镇建成区域(面积约0.83平方公里)。
河边镇:文昌社区辖区内城镇建成区域(面积约0.8平方公里)。
大兴镇:兴隆社区辖区内城镇建成区域(面积约1平方公里)。
二、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
根据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、能源消费结构、经济承受能力,我区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环保部发布的《高污染燃料目录》中Ⅱ类燃料组合,具体禁燃以下燃料:
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/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,石油焦、油页岩、原油、重油、渣油、煤焦油。
三、禁燃区管理规定
(一)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,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。
(二)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,禁燃区禁止新建、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。
(三)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淘汰或者改用天然气、页岩气、液化石油气、电、风能等清洁能源。
四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
2018年11月14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印发